实施政府投资建设人才住房,开展集体土地建设试点。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由投资主体或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产权持有。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用地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全县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回购,建设基本信息纳入全县人才安居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积极开展集体土地建设试点,在交通便利、人才集聚、生活配套成熟的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部分人才住房以租赁方式定向供应给人才。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依托商品房开发配建人才住房。研究通过允许增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或经营性用房政策,来鼓励规模较大、实施集中开发的住宅用地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住房。配建的人才安居住房户型面积以60-80平方米左右为宜,原则上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配建单位,不得零散布置。人才安居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停车配建等公共配套共享,建设和交付标准同所在地块商品住宅一致。配建的人才安居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成,面积较大时可分两期建设并在建设移交协议中约定。

  灵活制定企事业单位配建人才公寓政策。新引进在本县落地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重点项目、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所建房产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住房定向供应。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及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可根据项目产品科技含量、投资额、引进人才的数量和层次等因素,以及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需求,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

  第三十条 改善环境,提高居住品质

  大力推进现代社区建设,提升居住环境品质。重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关注和加强老年人住房研究,探索和完善老年人安居在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标准。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紧密结合丰县转型发展目标, 加强绿色建筑和全装修住宅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在新建住宅中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全装修住宅,积极探索住宅产业化工作。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比例,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将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加强雨水回收与利用。根据居住区现状,合理布置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结合海绵城市目标,针对居住区低影响开发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涵盖居住区雨水排出规划原则、控制目标和雨水利用系统等方面的规划和设计策略。居住区低影响开发应以开发前的自然条件为基础,制定高效集约的雨水利用原则和模式,配置合理的点线面消解单元。分层次确定居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进一步在各层次规划上逐步分解居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构建居住区各要素(建筑、道路、绿地、公共场地)协调的雨水利用系统。

  第三十一条 科学规划,践行安居工程

  全面推进丰县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分期报批、梯次培育原则,高质量推进丰县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结合丰县现状,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安居住房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居住房管理,以确保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维持资金平衡。改造更新类试点通过地上地下增量面积合理限价出售出租,基本实现资金平衡。规划新建类则参照“标准地”做法,实行带方案土地出让模式,适度降低用地成本,约束开发商落实安居工程建设标准。

  打造未来社区九大场景指标体系。设置综合评价指标与九大场景分项评价指标,兼顾指标的约束性和引导性,以居民满意度为最终评判因素,以满足安居工程内涵要求为底线,形成不断提升的未来社区指标体系。

  落实建设实施,加强进度管控。丰县人民政府为试点主体,鼓励和支持优质国资、民资、外资参与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同时鼓励优先采取项目“全过程咨询 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规划新建类2年左右完成建设工作,改造更新类可放宽至3年左右。

  第三十二条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

  财政部门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并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长效机制。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及长效管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税务部门应深化落实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支持合理的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与居住类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部门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导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住建部门与资规、统计、税务、财政、银行、经发、水电气等部门的相互协作机制,推动业务数据逐步走向互联互通。建立从土地供应到住房交易的全过程监控系统,与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做好住房使用情况监测,建立住建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

  第七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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