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热电厂/能源站一定要按国家能源政策,坚持热电厂和热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以热定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政策调控,具体协调,以确保集中供热的顺利实施。

  (3)规划中各热源点扩建或新建的机组,在立项及可研阶段应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作出进一步论证及比选,并与规划、环保部门衔接后再确定。

  (4)从环保角度出发,加强排污管理,增加排污成本,以率先淘汰额定蒸发量低、设备陈旧、能效低的小锅炉为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关停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小锅炉。

  (5)对已列入规划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位,不准新建单位自用燃煤锅炉。为确保生产安全必须建设自用锅炉时,经批准宜建设燃气或生物质锅炉。对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使用清洁能源锅炉。

  (6)由于热负荷预测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各地块所预测的热负荷可能有偏差,供热规划实施时可根据建设时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7)供热管道穿越道路、河流以及在城区内的敷设,由于涉及城市景观,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以取得广泛的支持和方案的最优化。

  (8)规划一经批准,热电厂用地、管道走廊应严格控制,以免重复建设、重复拆迁、造成浪费。

  附表1:规划期北部供热片区热电联产方案实施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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