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园区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采取企业、园区、政府、社会相结合的立体模式,构建统一的应急物资装备信息获取与调用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作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通过在园区下风向布设大气自动站,安装大气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传感设备,配备行走式移动监测车,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实时监控和报警预警。做好环境风险园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督查工作,督促事故多发、频发的园区定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适宜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

  三、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强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以废金属、建筑垃圾等为重点,推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加快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及分类集中处置项目建设。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运监管,规范处置利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业污泥申报,强化信息化监管。到2025年,危险废物用处置率稳定保持在100%。

  加强白色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餐具等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降解包装膜(袋)等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到2022年,全县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到2025年,全县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提升重金属防控水平

  继续推进涉重企业改造提升。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严格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促进涉重企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严格落实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推进防护距离内敏感人群搬迁。严禁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聚集区等,新、改、扩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强化涉重园区规范化管理。严格管控新建、改建、扩建涉重企业项目,大力推进铅蓄电池生产和电镀企业入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禁新增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实施园区废水提标改造与深度治理。

  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耕地,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按照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分区、分级、分类制定工作计划,务实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互联网 ”技术开展辐射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扩展系统使用功能和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100%。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广播电视、输变电项目环境保护要求,规范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作。科学设置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机构队伍,尽快形成独立完成辐射监测任务的能力。健全核与辐射应急指挥机制、监测能力、应急预案体系能力建设。

  六、开展新污染物管控治理

  逐步推进新污染物筛查。探索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在重点河道、行业评估新型持久性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edcs)、微塑料等污染物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并实施风险清单管理。逐步推进将部分新型污染物纳入环境监测范围之内。重点在水泥、建材等行业开展工业产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试点监测,对覆膜农田和建筑用地开展土壤微塑料污染研究性监测,摸清相关污染物来源、途径及受污染状况底数。推进建立新型污染物预警机制,在重点区域开展预警试点工作。

  构建健康环境风险管理架构。开展环境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依据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综合评估并筛选重点河道和行业以及优先控制污染物,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依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结合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结果,将已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具有较高环境健康风险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有毒有害污染物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并依法对排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风险防范措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夯实生态基底,科学优化生态空间

  第一节 全面强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

  一、严守生态空间保护区域

  对古黄河(涟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对古黄河(涟水县)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积极开展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勘界定标,严格落实省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管办法,加强区域本底情况调查、人类活动清退和保护成效评估,确保涟水县生态空间保护区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落实“应保尽保,连线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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