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完善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机融合,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逐步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完善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优化环境执法监管模式。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执法监测费用纳入执法经费予以保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在线监控、遥感检测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契机,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全区环境执法能力。落实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充分运用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环境质量、污染源进行监测。优化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统一部署,优化调整区级空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和指标项目建设。规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的自行监测。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提高环境监测对执法监督的支撑能力。提高监测人员采样及分析测试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
加强司法支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有效衔接。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和审判力度。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统筹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六、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强化环保政务信用信息使用。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重点企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七、健全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加强财税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对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油墨、胶黏剂、衣物干洗剂、清洁油品等免征消费税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工程和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统筹谋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与上位规划的衔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落实任务分工,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重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区各有关部门,确保规划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严格考核评估。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调度,重点调度评估各责任单位负责的规划指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在2023年、2025年底,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大资金投入。区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保障重点,加大对绿色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生态环境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铁军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落实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着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