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
根据《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三级民政事业规划为统揽,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向改革要动力,向市场要空间,向法制要保障,在满足基本公共需求中优化供给结构,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为建设富强文明的新行唐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民政为民”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社会结构、人口结构、需求结构新变化、新特点,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
扩大普惠。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满意导向,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整体设计、政策统筹整合,建立广覆盖、保重点、分层次、普惠型民生福利和保障体系。
共治共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为桥梁和纽带,依托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施,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四社联动”团队作用,推进协同共享、实现社会善治,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优化服务。突出民政“保托底”、“保基本”、“保公平”基础职能,深入探索政府、市场、社会互动合作,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供给方式,实现民生服务“基本需求”向“发展需求”拓展,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变。
统筹发展。着眼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政府“兜底线、保公平”主体作用,提升城乡统筹发展能力水平,在资源分配、资金投入、设施和人才建设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向薄弱环节倾斜,加快民生政策统筹、制度城乡并轨、公共服务均等。
三、发展目标
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相关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健全,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社会救助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联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和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大部分城乡社区,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走上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道路,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科学有效,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民政事业现代化新征程实现顺利开局。
四、截止到2025年主要指标
1.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 ;
2.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
3.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4.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社工数量至少1人;
5.婚姻登记处全面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或颁证服务;
6.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每万人比例达到10人;
7.建成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中心。
五、主要任务
(一)巩固发展托底性民政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提供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2、稳步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着力破解制约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问题。分步推进全县低保标准、政策、程序、管理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到2025年底,全县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协调的统筹城乡低保保障体系。
3、进一步完善特困救助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4、不断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和“小额救助乡镇审批”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
5、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绩效评价、合同管理等原则,规范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