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服务
加强心理健康促进,预防精神障碍。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健康促进服务模式。构建以精神专科医院为主体,设置精神科或者心理科的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为依托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建设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支持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引导社会专业志愿力量加入心理健康志愿服务队伍。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每一个县(区)开设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为群众提供日常服务。加强应急心理干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培训和演练工作。将常见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疫情所需的防控知识等列入常规培训内容,提升应急心理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能力。
解决心理健康服务重点难点问题。提升公众心理健康素养,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及时疏导。公安机关依照职责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帮扶,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帮扶;民政部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强化家校协同,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加强人文关怀,普及心理咨询、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
(三)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由各级财政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推进精神专科医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重点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对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治疗和托养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精神专科医院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市设置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开展精神障碍预防、社区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参照设置。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和社区康复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推动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志愿者及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加快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将精神卫生知识及技能培训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
(四)全力夯实精神卫生基层工作基础,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完善精神卫生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政法、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快整合部门政策,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重大疾病保障等救治救助政策的衔接,实现门诊和住院患者“一站式”结算服务。各级党委政法委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优势,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内容,统筹协调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登记、协同随访及信息交换等工作。
多措并举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纳入医保报销或按规定实行免费基本药品治疗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心理)科,发挥医联体或远程医疗作用,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可及性。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设置定点收治医院,建立患者收治“绿色通道”,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兜底治疗范围,保障患者送诊、收治等工作顺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资助。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发放补贴。
(五)持续强化精神障碍康复能力建设,推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加强精神障碍康复资源整合和政策协调。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整合从事精神障碍康复的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快速转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康复科,配备专兼职康复师,为患者提供专业化康复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康复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为有康复需求且经评估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涵和能力。建立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机制。创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服务点),配备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康复服务。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点)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至少设立1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机构,并根据实际需求,以城乡社区为范围逐步增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增强服务的可及性,为有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扶持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促进患者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