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开发利用布局
依据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区域特点,开发利用条件较好成矿区域,可以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优势,以及能够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等原则,合理划定开采区划。
一、重点开采区
统筹我市战略性矿产资源和优势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的区域特点、资源潜力,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落实省级重点开采区,合理划定市级重点开采区,促进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利用。
二、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结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市县级规划在落实省级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设置本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开采规划区块,本轮市级规划在落实省规开采规划区块的基础上,划定市级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是采矿权竞争性出让、登记发证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主要规划依据,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开采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一致,且明确时序安排。各级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统一数据库管理。投放采矿权时,应以批复的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据,且需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形,视同符合开采规划区块要求,不受规划准入限制。
三、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
按照县区政府产业布局,以本地重点工程项目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需求为导向,统筹当地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等因素,在全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第五章 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绿色勘查
落实上级规划绿色勘查理念,加大绿色勘查的应用推广,将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环保的要求贯穿于地质勘查全过程,创建绿色勘查示范项目,设计绿色勘查方案,降低地质勘查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做好勘查区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绿色勘查宣传,实现和谐勘查。总结探槽、浅钻绿色施工方法。
加强对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的学习应用,推动勘查装备新升级,进一步改进绿色勘查工作手段,实现地质勘查向深部三维精准勘查找矿转变、成果表达向数字可视化转变。
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总结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经验和模式,逐步健全绿色勘查地方标准体系。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与存在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发展趋势,分轻重、分先后、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步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立足我市矿业基础、矿山建设实际情况,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准确把握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事求是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目标。按“一矿一策”分阶段逐步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山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矿山企业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规范管理,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任务
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对于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引导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逐步改造升级。
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对照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开展自我评估,逐步逐项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准确、公平、公正地评估的矿山,实地核查确认后,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监管效能,鼓励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无人机巡查以及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对绿色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不再满足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时,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
四、推进马鞍山绿色矿山建设
依据国家及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和规范实施绿色矿山创建,按照“资源型、环保型、效益型、安全型”的现代化矿山要求,突出信息化、智能化绿色矿山特点;鼓励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和开发。实现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边开采、边修复,矿山开发与地方经济和谐发展。
五、绿色矿山建设的管理措施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创建,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创建成果,促进矿山企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多方联动,加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多方联动、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推动矿山企业落实绿色矿业建设。
创新激励支持政策。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用矿、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鼓励绿色矿业发展,开发矿山旅游、废弃矿区种植、水面养殖、浅层地热能利用等相关产业。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一、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
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的审批,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
二、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各项要求,矿业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三、稳步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
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
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体系
建立勘查投入合同管理制度,督促勘查项目加大有效投入,实施绿色勘查,降低生态扰动;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健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节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扎实推进在建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矿山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修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生产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组织领导作用,监管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相关工作部署及年度计划要求,计提和使用治理恢复基金,开展“边开采、边修复”工作。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