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与要求
(1)等级划分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要求表
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主要为乡道及区域性道路
二级 村村通道路
三级 村庄内部道路
(2)等级与作业要求
参考相关标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及道路保洁质量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与作业要求表
保洁等级 每日清扫次数 每日保洁次数 每日冲洗次数 人工清扫定额(m2/h) 机械清扫定额(km/h)
一级 2 全天巡回保洁 2 1250 6
二级 2 主要路段巡回保洁 1 1300 6
三级 1 定时保洁 1/2 1300 6
道路路面保洁控制质量表
保洁等级 果皮 纸屑、塑料薄膜 烟蒂 痰迹 污水 其他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9.4.2农村清扫保洁车辆规划
为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提高垃圾清运机械化水平,在农村地区规划逐步增加小型密闭式收集车替代人力车。规划农村按照每300人配置1辆小型电动保洁车。预测需配277辆。
9.4.3农村其他环卫车辆规划
考虑到农村地区环卫工作的督查及小型电动保洁车的维修需配备专门的车辆,因此规划督查车按照每区1辆、维修保养车按照每镇1辆进行配备。根据预测,需配置3辆督查车、5辆维修保养车。
其他环卫车辆配置表
区域 乡镇 督查车 维修保养车
花山区 濮塘镇 1 1
雨山区 向山镇 1 1
银塘镇
博望区 博望镇 1 1
丹阳镇 1
新市镇 1
合计 3 5
9.5 三县道路清扫保洁设施规划
9.5.1当涂县道路清扫保洁设施规划
当涂县域共配备洒水车16辆、扫路车18辆、高压冲洗车2辆。
9.5.2和县道路清扫保洁设施规划
规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统一配备,现状保留洒水车3辆、洗扫车4辆、挂桶收集车11辆、吸粪车3辆,新增洒水车4辆、洗扫车8辆、挂桶收集车14辆、低压清洗车4辆、铲雪车2辆、吸粪车4辆。
9.5.3含山县道路清扫保洁设施规划
规划道路清扫车29辆。
第十章 其它垃圾管理规划
10.1 粪便处理管理
目前城市粪便处理主要有两种模式:①利用城市污水管网直接将城市粪便污水送往城市污水处理厂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通常也称为欧美模式;②建造化粪池收集储存粪便,待粪便降解沉淀后,上层清液直接排入污水管网,下层粪渣利用车辆收运后送往粪渣无害化处理厂处理,通常也称为日本模式。采取欧美模式或是日本模式的关键在于城市污水管网是否完善。即在城市污水管网相当完善的城市应采用欧美模式,此时不仅可以节省下粪渣收运的成本,而且粪渣的混入还可以提高生活污水的可生化性;而在城市污水管网不甚完善的城市则以日本模式为宜,此时需要建立城市粪便收集储存、粪渣运输系统,将城市粪渣收集后送往粪渣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马鞍山市区粪便(含银塘镇)最终排入位于慈湖的有机物处理中心处理,其余乡镇与农村粪渣以农用为主。按照8t粪便运输车辆,每天运送2次,按车辆完好程度90%预测,近期需4辆粪便运送车,远期需7辆粪便运送车。疏通车按照每区1辆进行配置,近期花山区、雨山区各配置1辆疏通车,远期需配置3辆疏通车。规划市区粪渣采取特许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各机关、单位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将粪渣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当涂县规划在青山河大道与中央路交叉口西北侧,建设一处粪便处理厂,总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
和县规划在现状污水处理厂内,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一处,日处理能力约为70吨/日,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
含山粪便处理设施近期处理规模15吨/日,远期扩大到20吨/日,总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10.2 工业垃圾管理
应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政府应制定工业垃圾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及有关制度、措施。马鞍山市工业垃圾应由专业部门监管,统一处理,严禁向生活、建筑垃圾中投放,并定期组织专项调查。
10.3水域垃圾管理
水域垃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对水域垃圾进行清捞,清捞的垃圾可同环卫主管部门协商后转运至水陆两用的转运站,再运往处理场。
应明令禁止将垃圾直接丢弃在河湖水系中,禁止在河道两岸堆放垃圾。
第十一章 其它环卫基础设施规划
11.1公共厕所规划
对于公厕设置规划,由于相应标准规范对各类用地与功能区的设置有所差异,不可能以某一标准来规定马鞍山市的公厕设置,否则会造成局部设置不足,市民使用不便或重复设置,浪费城市用地与建设资金。因此,在具体的公厕设置和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域的小区规划和实际需要相结合。在宏观控制的原则下,从道路布置入手,考虑各区域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布局,综合设置公共厕所。
11.1.1 公厕布局规划原则
(1)公厕的设置范围:城市主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停车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公园绿地、大型广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文化及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居住区;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2)主要繁华街道、中心区道路公厕按间距300~500m设置,一般街道按间距不超过800m设置。
(3)公厕的位置要求:①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②独立式公厕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③公厕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④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厕;⑤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城区大型公共设施、主要街道两侧的商场和大型建筑物,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等,必须建设附属式公厕(有独立用地或直接通至室外的独立进出通道)。居住区内或次干道的公厕,可建为独立式的,也可与垃圾转运站或居住区公共建筑合建。
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