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年内共登记各类科技成果122项,同比增长41.9%。全市全年专利授权量4130件,同比增长7.5%,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1.3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307项,成交金额5.8亿元。年内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9家,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38家。
十二、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
全市拥有文化馆、群众艺术馆10个,组织文艺活动1035场次,乡镇文化站52个,街道文化中心26个,公共图书馆9个,博物馆27个,艺术表演团体9个,组织开展演出活动891场次。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9.83%和99.74%。有线电视用户数达18万户,同比增长0.1%。全市直播卫星户户通用户达到10.2万户,地面数字电视用户达6.2万户。全市免费放电影12769.5场次,观众人数达49万人次。
全市共有公立医院2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2个,乡镇卫生院89个,村卫生室57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个,妇幼保健机构9个,卫生监督所10个。公立医院床位数8056张,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642张。卫生技术人员18319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7212人,注册护士7359人。
全市共有a级旅游景区48家,其中国家5a级旅游景区2家,4a级旅游景区28家,3a级旅游景区11家。共105家旅行社,其中具有出境经营权的旅行社6家。全市共接待旅游者1743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20亿元。
全市现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3人,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63人,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044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732人,共计7162人。年内开展各级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近200场,参与活动15万人次。我市9个旗区全民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
十三、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全市建成区面积277.01平方公里,道路面积 6147.14万平方米,供热面积11172.90万平方米。全市燃气普及率达 96.13%,污水处理率达99.0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 41.7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4.9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34.07平方米。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年好于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325天,污染40天,其中重度污染0天,全市二氧化硫均值为10μg/m3,同比下降9.1%,二氧化氮均值为23μg/m3,同比增长4.5%,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51μg/m3。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100%(本底值除外)。城镇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均值为49分贝,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均值为63分贝。
全年共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94.05千公顷,森林总面积2382.6千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7.42%,草原面积5151.7千公顷(其中可利用面积4646.7千公顷)。全市有各级自然保护区13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自治区级保护区8个,旗县级自然保护区2个,总面积达951.9千公顷。
十四、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303元,同比增长5.8%。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317元,同比下降0.3%。
按常住地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5984元,同比增长4.3%。从主要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36406元,增长4.4%;经营净收入9607元,增长4.3%;财产净收入6153元,增长3.5%;转移净收入3818元,增长4.5%。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241元,同比增长0.1%。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34元,同比增长7.0%。从主要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5108元,增长7.1%;经营净收入13819元,增长7.2%;财产净收入3537元,增长6.4%;转移净收入2770元,增长6.7%。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642元,同比下降1.6%。城镇常住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5.1%,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为24.4%。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8.1平方米。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家用汽车102辆,每百户农牧民拥有家用汽车62辆。
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4.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3.6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114.8万人,职工医疗保险5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45.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40.4万人。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3393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545元。
全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5414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1374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800元。全市公办养老机构16家,床位1824张;民办养老机构43家,床位7584张。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法人工业企业。
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是指年末从业人员20人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年末从业人员60人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法人单位;以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