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
三、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加强流通设施建设管理。各地要参考《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表4),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优化增量带动存量调整,加强区域协同发展,引导流通设施规范建设。
表4: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
一、批发业设施
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2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3 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4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5 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6 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7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一)零售网点设施
8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9 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中西部地区和三四县城市,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10 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1 乡镇商贸中心
四、循环经济设施
12 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1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14 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15 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五、其他设施
16 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7 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18 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19 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20 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
注:《引导意见》中的“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
出自:《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商建函〔20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