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加快治理车船尾气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炭罐密闭。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启动重型柴油车后处理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柯桥区内河水网先天条件以及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较优势,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不断完善运输网络,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严格车用、船用燃油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加大对车用尿素溶液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行为。持续提升销售和使用的汽、柴油油品质量,显著降低车用汽油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加强船舶环保监管。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2021 年7 月起执行第二阶段标准。加快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gb252)。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积极推广液化天然气、纯电动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在内河公务艇、游艇、水上公交等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排查和登记,将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配合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开展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工作,秋冬季禁用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机制,健全法规,严格监管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
4.3.3强化治理“扬尘灰气”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以外,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八个100%”长效机制。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全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现场全面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控制。细化明确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拆迁项目应落实先围挡、后拆迁,拆迁活动应采取覆盖、洒水、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降尘措施。暂停施工的拆迁工地、暂不开发的场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覆盖。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逐步减少城市道路隔离栏,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力推广低尘、湿法清扫保洁作业,建立城乡高效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加强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继续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
加强堆场扬尘治理。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加强矿山粉尘防治。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具备条件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
4.3.4长效治理“城乡废气”
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控制汽修废气污染。汽修行业应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农作物秸秆不得违规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区、镇(街道)、村三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4.3.5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合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
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在现有大气环境监测网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大气激光雷达组网建设,建设颗粒物激光雷达,确保有效覆盖国省控站点附近3公里范围。依法加强vocs监测监控体系等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和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其中秋冬季针对pm2.5污染问题,以建材行业和施工场地、堆场、秸秆焚烧等领域为重点管控对象,加严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未完成废气治理提升改造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名单。夏秋季针对o3污染,以化工、涂装、印染、漆包线等行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vocs减排力度;制定实施夏秋季涉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对原料中使用臭氧生成贡献率较高的物质的生产企业,以及未完成深化治理要求或采用低效处理技术的涉vocs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管控,一律纳入错峰名单。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三级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等行动,确保攻坚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