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加强宏观治理的环境政策支撑。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约束,抑制高碳投资,严格控制高耗能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全面梳理排查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焦化、水泥熟料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的项目审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依法依规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生态环境监管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
2.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按照省“千企绿色改造”工程要求,聚焦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实施电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实施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降碳减污,打造多维度、全覆盖的绿色低碳产业体系。依法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业、园区探索开展整体审核。
3.加快产业布局优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向环境容量充足、扩散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布局。在环城经济隆起带,依托龙冈经济开发区、滨江产业园区等打造城市工业园区、高新企业聚集地,推动建材等行业向资源富集地聚集,提高集约化、绿色化水平,推动小微企业入园,打造绿色产业链集群;在丘陵生态恢复带,布局酸枣基地、药材基地等有利于生态修复的产业;在生态保护为主的深山生态产业带,打造以旅游休闲胜地、天然氧吧和生态公园等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积极向省工信、发改等部门争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中钢邢机、邢台钢铁退城搬迁。
4.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化水平。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物流及循环利用体系。积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推进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生产技术和装备。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绿色环保,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5.加强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推动优化园区在城市总体空间格局中的布局,促进园区绿色发展。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类别、污染源现状,推进园区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建材、加工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提升,提高产业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6.鼓励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做大做强环保装备制造业,培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环保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做新做优环境服务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模式,提升环境治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做精做专资源综合利用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尾矿、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筑路、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资源化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构建协同高效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新格局。推进生态环保产业与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产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1.调整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推动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提升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加快推广应用电窑炉、电锅炉、电动力设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鼓励氢能、生物燃料等替代能源在钢铁、建材等行业应用,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有序引导天然气绿色消费,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管道气覆盖范围,保障气源供应。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建立分布式能源供给网络。推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生物质气等新型能源。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的,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实施终端用能清洁化替代。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推动工业企业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在能源和资金保障的前提下,继续实施清洁取暖扫尾工作,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偏远山区,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洁净煤等。实施农村清洁取暖农户动态管理,规范“新增”和“退出”农户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维修服务体系。
4.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不符合标准的洁净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加强农村散煤复燃管控,建立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机制。
(四)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