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扎实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加强农用地环境污染防治
强化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控。针对全区农用地开展例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根据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调查结果,评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农用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农用地土壤质量档案库,共享档案信息。根据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动态更新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
分类实施耕地土壤风险管控。根据前期耕地污染调查结果,建立全区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积极推进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划定。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组织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试点,高标准农田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
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只要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因素,严格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推进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降低土壤污染风险及消除土壤污染。
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况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强化全区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范,签订土壤防治污染责任书,督促各单位切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更新全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到203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至少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推进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管控。选择典型工业园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土壤环境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和风险管控技术与管理综合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风险预警体系和在产企业风险管控技术体系,探索开展园区类型污染责任认定试点;大力推广工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建立健全园区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综合九游会俱乐部j9入口的解决方案和统筹一体的管理平台建设。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领导,抓好全区退城搬迁工业企业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退城搬迁工业企业用地,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自然资源与国土部门在编制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鼓励将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为住宅、学校、养老机构等之外的非敏感用地。
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全区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并组织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大保护”沿江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开展片区风险管控模式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示范试点。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
(4)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加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管理状况、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潜在风险。2023年底前,完成滨江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到2030年底,全面完成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