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扬州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城镇化质量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城乡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大幅提升、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1.城镇化质量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发挥各类城镇对乡村的带动联接作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2.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做强县域载体,发展壮大小城镇和特色小镇,持续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形成更加美丽协调的城乡空间格局。加快融入区域一体化发展,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3.城乡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顺应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坚持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农业现代化走在全省前列。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健康城市。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探索建设全场景智慧城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
4.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大幅提升。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不断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卫生健康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城乡人居环境品质位居全省全国前列。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幸福感持续上升。
5.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建设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土地管理、人才流动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生态文明制度等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有序流动、安居乐业的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表2-1 “十四五”期间扬州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2025年
目标值 年均增长[五年累计] 属性
更加繁荣的城乡 1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72 — 预期性
2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6左右 预期性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6左右 预期性
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6左右 预期性
5 城镇调查失业率(%)* 5.0左右 — 预期性
6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2.3 — 约束性
7 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 ≥70 — 预期性
8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个) 5 — 预期性
9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50 — 预期性
10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6 — 预期性
更加美丽的城乡 11 省级特色田园乡村(个) 100 — 预期性
12 市级美丽宜居村庄(个) 1200 — 预期性
13 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30 — 预期性
14 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 28 — 预期性
15 示范性颐养社区建成率(%) 40 — 预期性
16 每千人口拥有0-3岁婴幼儿托位数(个)* 4.5左右 — 预期性
17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100 — 预期性
18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 3 — 预期性
19 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平方米) 0.3 — 预期性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完成省下达目标 — 约束性
2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85 — 预期性
更加可续的城乡 22 人均预期寿命(岁)* 80左右 — 预期性
23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斤)* 完成省下达目标 — 约束性
24 耕地保有量(万公顷)* 完成省下达目标 — 约束性
25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 — [>15] 约束性
26 气象、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 ≥90 — 预期性
27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完成省下达目标 — 约束性
28 公众安全感(%)* ≥97 — 预期性
29 法治建设满意度(%)* >90 — 预期性
30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 ≥91.5 — 预期性
(注:标*的指标为《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规划指标。)
三、有效促进人口双向流动
(一)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实施全面开放的城市落户政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支持有条件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入镇落户。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确保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条件一致。完善外来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居住证与户籍准入衔接通道,探索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并轨路径。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不断完善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实际常住人口。
2. 创新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分区域、有重点地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地区、不同能级城镇间合理分布,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有序迁移。全面实行设区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完善人口跨区域迁移、城乡迁移中社保接续、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坚决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有序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