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源头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施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合理布局化工、油品储运等高环境风险项目,严格满足城市安全防护要求。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重金属和新型污染物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把关。加强重大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防范环境安全隐患。强化石化、化工、医药、印染、危险废物、石油储运等重点行业和涉危涉重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名录,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实现隐患问题录入、督办、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履约相关工作。加强对沿海石化、化工、油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高度重视因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环境灾害风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以“非现场执法”模式为突破口,做好废弃物向海洋倾倒活动的风险管控。
2.突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加强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风险控制。强化危化品、危险废物运输风险管控,加强化工产品、油气和lng等运输管线及船舶溢油风险防范,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提高运输转运处置效率,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加强绿色石化基地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完善周边及海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持续推动电镀、汽车零部件等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减排。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风险,推动企业做好履约相关工作。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夯实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基础。
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强化绿色石化基地等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管,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有序推进放射源在线监控建设,实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有效全覆盖。强化放射性物质生产、核医学以及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监管,保障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确保废旧放射源收贮率100%。加强电磁环境检测管理,建立5g通信、电力等行业监督性监测机制,确保电磁相关设施设备达标合法运行。
3. 强化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监测管理制度,形成顺畅的应急监测响应、数据报送、信息通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官制度,加强应急、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推进跨行政区域、跨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完善重点海湾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机制。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环境应急专员制度。制定和完善沿海工业企业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报警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提升环境安全应急监测和协同处置能力。配备走行车、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仪器设备,及时更换应急监测车辆,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健全环境应急社会化支撑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县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和环境应急能力达标建设。建立舟山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卫星遥感平台,建立完善环境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机制,推进海上环境安全应急网络共建共享。加强重大海洋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海洋环境监测,突出以石油化工、石油储运行业为重点对象,建立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体系,特别是加强对“绿色石化”基地、化工等重点防控区及重点项目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至2025年,沿岸油品、危化品仓储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绿色石化”监测体系逐渐完善,具备能较好配合上级技术部门完成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
专栏8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重大工程及政策
1.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监测管理制度,形成顺畅的应急监测响应、数据报送、信息通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官制度。探索建立环境应急专员制度。
2.环境安全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建立舟山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卫星遥感平台,加快建设码头和油品仓储监管系统、溢油浮标跟踪系统、区域海洋环境数据联网项目。
(六)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构建政府有为、企业有责、市场有效、社会有序的大生态保护格局为目标,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机制、区域开放协作机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 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镇两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生态环境工作的制度。健全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督查方式、内容、程序。落实《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促进“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落到实处。完善绿色导向的领导责任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碳排强度、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强化美丽办、督查办、五水共治(河长办)办、治气办、土壤办等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在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方面的职能作用。
夯实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企业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加快落实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为重点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探索推广企业环境会计账户,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引导排污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构建破解企业“邻避效应”的常态化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推动建立企业绿色发展、守法排污的引导约束机制,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行业秩序。
健全环境监督公众参与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和媒体间互动交流平台。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环保公益组织规范化发展,引导社会团体、社区基层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和公众依法参与生态环保事业。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市县乡和重点村四级环境信访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完善环境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探索建立环境治理协调委员会、环境治理仲裁委员会等社会治理协调机构,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畅通监督、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