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商业性探矿权绿色勘查。引导探矿权人与勘查实施单位 共同树立绿色勘查理念,推进商业性勘查落实生态环保措施,切

  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

  加大绿色勘查技术创新。做好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 方法、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在满足地质勘查设计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采用以浅钻代替槽探工程、以便携式钻机代替传统钻机、一 基多孔、环保型泥浆循环使用并回收等绿色勘查技术方法,最大

  程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

  落实国家和省绿色矿业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全市绿色矿山布

  局,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和持续提升工作管理机制,贯彻执行国家 和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积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面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为建设

  现代化美好淮南做出新的贡献。

  二、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一)总结经验,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提升格局

  认真总结我市已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经验, 依据国家绿 色矿山行业规范、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 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建设原则,逐步实 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

  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持续提升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二)强化绿色矿山达标监督管理

  “十四五”期间逐步实施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不断 完善绿色矿山遴选的资格审查、标准考核、第三方评估机制。认 真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回头看”工作, 对已获得绿色矿山称号的 矿山企业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进行双随机及专 项抽查,对在“回头看”及抽查工作中发现绿色矿山建设中存在 问题的,要求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将上报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总体部署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生产、在建、新建矿山均应按

  照国家、省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

  理”力度。

  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措施

  矿山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享受土地、矿产资源、林

  业、财政等支持政策。

  (一)实行土地支持政策

  对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予以支持。市、县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保障绿色矿山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后,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 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 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 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

  满足矿山及县域自用基础上,可在市域内调剂使用。

  (二)实行矿产资源支持

  对于实行总量调控矿种情形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 上, 优先释放绿色矿山的先进产能。对于其深部或浅部为同一矿 类矿产资源且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探索建立优先出让

  给绿色矿山企业的机制。

  (三)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财政资金在安排地质矿产勘查、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土地复

  垦等项目时, 优先支持绿色矿山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 作用, 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在项目资 金政策上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范围内, 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 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 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和 50%的, 分别按 75%、50%征收环境保

  护税。

  建立评选、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推荐 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

  开展绿色矿山相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 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 续的原则下, 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绿色矿山 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 撑。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融资。

  (五)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

  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所在地的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县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在申报期限内,会同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 按程序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组织第三方评 估, 通过评估的,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市绿色矿山管 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在向社 会公示无异议基础上,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同时报送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市绿色矿山名 录库中择优推荐,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绿色矿山管理会商 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推荐矿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向社会

  公示无异议基础上,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

  (六)强化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级绿色矿山通过绿色矿山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 开, 接受监督。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 境、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 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等有主管关部门定期对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进行评估, 对严重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责令 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建议上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不再享受

  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第三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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